场地调查50/项
建设用地场地调查50/项
旧村改造长调查50/项
土壤检测场地调查50/项
地块污染调查50/项
随着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大部分地区城市功能开始转化,城市布局随之调整根据城区规划大量工业企业陆续迁出中心城区,原有工业企业土地性质发生变化。
由于原有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如化工企业钢铁企业制药企业等)土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形成潜在污染,主要污染途径为污染源迁移至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场地如不经调查治理修复,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对施工人员、周边环境、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根据多数调查报告表明:大量场地的污染源在停止使用后将扩散至周边环境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成为城市环境污染隐患。
中科检测提供各种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服务,具备开展污染场地调查工作的能力,获得资质,拥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如有相关检测需求,欢迎咨询工程师。经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落实关停搬迁企业治理修复责任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将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人搬迁成本。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工作内容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以及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
1、危害识别
收集场地环境调查阶段获得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明确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分析可能的敏感受体,如儿童、、地下水体等。
2、暴露评估
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场地内关注污染物迁移和危害敏感受体的可能性,确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径和暴露评估模型,确定评估模型参数取值,计算敏感人群对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量。
3、毒性评估
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关注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效应,包括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确定与关注污染物相关的参数,包括参考剂量、参考浓度、致癌斜率因子和呼吸吸入单位致癌因子等。
4、风险表征
在暴露评估和毒性评估的基础上,采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土壤和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经单一途径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计算单一污染物的总致癌风险和危害指数,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5、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
在风险表征的基础上,判断计算得到的风险值是否**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结果未**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则结束风险评估工作;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结果**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则计算土壤、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如调查结果表明,土壤中关注污染物可迁移进入地下水,则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根据计算结果,提出关注污染物的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方案编制分为三个阶段
选择修复模式、筛选修复模式、制定修复方案

土壤污染场地调查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调查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 年 11 月);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环发[2006]129 号);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 号);
《全国土壤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地下水环境调查技术规范》(HJ/T164-2004);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 2017 年* 72 号公告); 、
《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2014 年 10 月);
《程勘察规范》(G021-2001);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及评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东环办[2019]5 号);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

行业相关标准
1.《*共和国环境保》(2015 年1月1日实施);
2.《*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1月 1日施行);
3.《*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 11 月 7日修订);
4.《*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1月 1日施行);
5.《*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8月修订);
6.《*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12月 29日修订);
7.《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8.《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3]7号);
9.《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国发[2016]3号);
10.(《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42号);
11.《关于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6]116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环发[2008]8号); (13)《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环发[2011]128号);
13.《关于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
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1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2019);
1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1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1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18.《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
19.《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20.《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21.《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调查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 年 11 月);
22.《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环发[2006]129 号);
23.《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 号);
24.《全国土壤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
25.《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26.《地下水环境调查技术规范》(HJ/T164-2004);
27.《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 2017 年* 72 号公告);
28.《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2014 年 10 月);
29.《程勘察规范》(G021-2001);
30.《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及评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东环办[2019]5 号);
31.《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
1.5.3 相关标准
3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2018);
3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3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污染源主要是来自存储在桶、罐、地面蓄水池、垃圾堆和填埋场中的有害物质。从实际意义上讲,污染严重的介质也可认为是污染源。污染源的表征主要包括下述信息:
①污染泄露的设备特点;
②废弃物的特征;
③存在于污染源的有害废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场地调查污染物特性是确定可能的暴露情景的因素之一,污染物可能在过去某一时间内产生,也可能是连续释放。污染物的数量和种类会随着释放速率而变化。化合物可能以气体、液体或固体的形式进入到环境中。目标污染物不同,释放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每一个污染源释放的污染物的数量和化学性质可能也会不同。污染物的种类是选择修复技术的基础依据。不同污染物的代谢途径和去除原理差异较大,用于其修复的主要技术也各不相同。另外,由于不同污染物的毒性差别较大,也会导致人体健康分先和场地环境生态风险的差异。
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是后期场地修复的前提和基础,中科检测开展开展污染场地调查,全面做好污染场地调查资料收集,高度重视水文地质调查,完善污染场地调查评价标准和法规;才能为污染场地调查提供可靠**,提升污染场地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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